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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四条

有效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以及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保护区生态移民规划,核心区应当逐步实现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应当逐步减少居住人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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