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