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