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销售人员进行现货销售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