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业节水灌溉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做好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

农业节水灌溉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