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