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批准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分步实施。

农业节水灌溉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