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二章 农业节水灌溉规划第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编制农业节水灌溉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分别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制定农业节水灌溉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意见。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