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