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