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