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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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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6月1日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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