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中医药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中医药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