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中医药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中医药管理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