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中医药企业等参与中医药经贸、服务、科技、教育和文化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分支机构,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境外发展,打造国际知名品牌,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推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