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层中医药人才扶持政策,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定向招生、定向培训或者招募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补充中医药人才。

鼓励中医药人才到基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中医药服务。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将在基层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考核认定副高职称人员范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