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并按规定将其作为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相关依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