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并按规定将其作为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相关依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