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应当包含中医药教学内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