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应当包含中医药教学内容。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