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完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推动中药材信息化追溯系统与省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对接,建立中药材育种、种植养殖、采收、加工、流通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