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完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推动中药材信息化追溯系统与省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对接,建立中药材育种、种植养殖、采收、加工、流通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