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中药材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中药材产地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岭南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