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有效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