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