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三条有效加强各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和任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加大对各民族各类双语人才特别是双语教师、双语法官、双语检察官的培养、选拔力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