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一条有效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