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