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大事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