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应当提高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定政治立场,从大局上谋划和推进民族工作,制定政策或者开展工作时,充分考虑民族团结进步因素,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推动自治区与全国同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各族群众开展类型多样的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发展与创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