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