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三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