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三十九条有效支持各类企业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融入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创建,履行下列社会责任:(一)积极接纳各族群众就业,维护各族职工合法权益;(二)配置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各族群众利益;(三)开展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建桥修路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助解决民生问题,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