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弘扬法治精神,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