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全面推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