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干预信访人依法信访,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在信访工作中知悉的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