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三)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

(四)要求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五)对与其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六)委托代理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

(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依法提出听证的申请;

(八)依法提出复查和复核的申请;

(九)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