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信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实施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