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信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实施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