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

(二)被检举、控告人;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