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二)被检举、控告人;(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四)打击报复信访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