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工作管理/第三节 信访秩序维护第六十二条有效对走访人员中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