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对走访人员中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