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工作管理/第三节 信访秩序维护第六十一条有效对走访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