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工作管理/第三节 信访秩序维护第六十三条有效对生活不能自理、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