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信访秩序,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二)纠缠、骚扰、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擅自发布传播其个人或者亲属信息,妨碍人身自由,干扰正常生活;
(三)聚众闹事,策划、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六)事项的虚假信息;
(七)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及其周围;
(九)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十)就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反复信访并缠闹不休;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