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工作管理/第二节 信访工作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问责、处分的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