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对信访事项中普遍性问题,以及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收到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