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工作管理/第二节 信访工作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