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工作管理/第二节 信访工作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制定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