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督查制度,对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一)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访事项的情况;

(三)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信访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