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工作管理/第二节 信访工作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督查制度,对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情况进行重点督查:(一)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二)访事项的情况;(三)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的情况;(四)信访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