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督查制度,对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一)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访事项的情况;
(三)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信访工作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