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工作管理/第一节 信访工作责任制第五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妥善处理问题,将信访人合理的投诉请求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国家机关做好信访人的救助援助、教育疏导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