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工作管理/第一节 信访工作责任制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