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