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机关不再受理,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一)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二)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三)通过和解、调解依法达成书面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再受理的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