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机关不再受理,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一)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

(二)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三)通过和解、调解依法达成书面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再受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