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协调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照救助制度予以必要的救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