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原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予以维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其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